1月12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学丰案发前曾任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丰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学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和调整、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人民币1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王学丰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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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201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决定逮捕。
201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兴安盟检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