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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纪委关于对14起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案件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2-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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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旗部分公职人员因酒驾违纪行为受到了党政纪处分,旗纪委监察局分别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对有关问题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目的就是以案明纪、以敬效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警示震慑效果不够明显,公职人员酒驾行为不降反弹,在社会上引起极其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作风,旗纪委监察局对14起公职人员醉驾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并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给予伊旗第一中学职工白小平开除党籍及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卫生局布连卫生院职工高峰开除党籍及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卫生局妇幼保健医院职工牧仁达来开除党籍及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职工呼和开除党籍及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林业局林业工作队职工越兴开除党籍及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工商局职工杨乐开除党籍及行政降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蒙古族中学职工巴雅斯胡郎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人民法院职工陈小磊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札萨克镇政府职工崔文青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卫生局乌兰木伦卫生院职工武飞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红庆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职工谢小军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房管局职工尚飞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城建局污水处理厂职工梁栋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给予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袁蓝宇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
  同时由所在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停薪一年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扣减所在单位2015年度党风廉政目标责任考核分值。
  上述公职人员置自身及他人的安危于不顾,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后果严重。深刻分析其原因,根源还在于个别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我约束缺失,甚至藐视党纪国法所造成的。
  模范遵守法律是公职人员最基本的素养,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维护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同时要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深刻领会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深刻内涵,理解和把握“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态势,切实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努力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全旗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充分认识松就是害、严管就是厚爱,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执纪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继续保持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生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对因管理不力和隐瞒包庇酒驾醉驾问题的,将实施“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同时,对不及时劝阻制止他人酒后驾车行为的党员干部,将追究连带责任。(中共伊金霍洛旗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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