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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纪委关于2起违反工作纪律、 1起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问题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1-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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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14日上午,旗纪委按照巡视组工作安排,对部分旗直部门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在暗访中,发现旗煤炭局职工李靖无故上班迟到、旗民政局职工斯庆毕力格上班期间脱岗。上述两名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在全旗干部中造成不良影响,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旗煤炭局职工李靖、旗民政局职工斯庆毕力格,予以全旗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2、对管理责任不到位的旗煤炭局分管副局长哈斯其鲁、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吴丽萍,对监督责任不到位的旗煤炭局纪检组长马文元、旗民政局纪检组长张凤平,予以全旗通报批评。
  3、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旗煤炭局局长折海军、旗民政局局长朝鲁巴特尔进行诫勉谈话。
  全旗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结合正在开展的“守纪律、讲规矩”专题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乌审旗纪委关于1起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问题的通报
  2015年乌审旗纪委在对群众反映的乌审旗文化局文化博物馆副馆长郑占义违规使用上级专项资金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郑占义任旗文化局市场办主任和文化博物馆副馆长期间,在未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未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的情况下,由个人决定将上级下拨的20万元文化市场监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5万元可移动文物普查补助经费支出。郑占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资金使用方面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违反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旗文化局作为主管单位,对郑占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支出专项资金问题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14〕9号)、《乌审旗“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意见》(乌党发〔2009〕27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内党发〔2012〕19号)规定,经旗纪委2015年第21次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旗文化局文化博物馆副馆长郑占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支出专项资金问题进行全旗通报批评,并责令郑占义向旗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文化局局长萨仁达来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文化局分管领导梁世和进行诫勉谈话。
  全旗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六大纪律”,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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