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盟纪委委员会议审议并报请盟委批准,决定对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巴亘等5人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巴亘,副总经理李玉明、王香德、张发荣(退休)、姜培德(退休)五人在任职期间存在以配股名义、购车名义私分国有资产、违规领取交通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等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6年2月25日,经盟纪委第10次委员会议和盟监察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巴亘、李玉明、王香德、张发荣(退休)、姜培德(退休)五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巴亘、李玉明、王香德三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盟委决定,提名免去李玉明、王香德同志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巴亘同志不再担任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提名免去内蒙古雅布赖盐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