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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四责”并举全面推动“两个责任”压紧压实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5-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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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委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坚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是细化清单“明责”。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将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党委书记、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纪委四个层面确定了26大类共计131项具体责任,完善细化了责任报告、述职述廉、廉政谈话、定期研判、签字背书等12项保障措施,形成了全链条、闭环式的落实体系。坚持条块结合、上下结合,层层分解责任、层层签字背书,实现责任全覆盖。2015年12月,市委出台《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推动各级班子规范用权,强化党内监督。

  二是深化“三转”“聚责”。对市纪委监察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由原来的236个减少到12个,总数减少94.9%。目前,市旗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原来的1381个减少到154个,总数减少88.8%;在不增加机构数量、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基础上,再次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整合5个内设机构,新增设3个纪检监察室和1个干部监督室,新组建了组织部、宣传部。内设机构调整后,纪检监察室增至6个,从事监督执纪的工作力量达78%以上。下发《关于进一步重申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聚焦主业不参与其他部门具体业务工作的通知》,对旗区纪委书记和派驻纪检组组长的职责分工进行清理,纠正纪委书记工作分工过多、过滥或违规现象。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各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550次,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811次。

  三是定期报告“述责”。2016年3月,市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接受评议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办法(试行)》,并建立落实各级党委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定期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接受上级纪委评议和研判。深入推进党政“一把手”向纪委全会述廉制度,认真答复纪委委员质询、提问的各类问题,自觉接受民主评议。每年年初安排旗区党委和市直部门党组书记向市纪委全会进行述责述廉,压实了主体责任。

  四是严格考核“问责”。研究制定《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评价办法》,分条分项列出旗区党委、市直部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旗区纪委、市纪委派驻机构监督责任4张清单,不定期派出检查组驻地检查,专项巡察,年底进行单独考核、单独排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延伸党风廉政建设第三方评价,对165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测评结果在媒体公示,对低于各序列平均分的68个地区部门进行重点评议和集体约谈,对排名靠后的地区、部门通报曝光,要求党组织“一把手”签字背书,限时整改。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104名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县处级干部6人,乡科级干部61人,有效解决了“两个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问题。2015年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14个单位16名领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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