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兴安盟检察分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巡视员袁志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近日由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240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8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志刚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袁志刚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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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副厅级巡视员袁志刚涉嫌受贿犯罪决定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巡视员袁志刚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交由兴安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4日,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