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全区5起“民告官”典型案例。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行政诉讼新的热点和增长点。2010~2016年10月,全区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91件,审结88件,结案率96.7%,政府及相关部门败诉23件,败诉案件中,确认违法25%,责令履行公开58%,其它17%。
1、 张政等8人诉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0年和2011年,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向辖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二道沙河北村村委会及该村有关承包户下发了征地告知书。2013年6月27日,该村张政等8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所有报批文件。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政等8人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答复。
2013年10月28日,张政等8人收到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二道沙河北村张政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之后,张政等8人又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撤销公开答复并重新公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驳回了张政等8人的复议申请。张政等8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政等8人的诉讼请求。张政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张政等8人申请的事项和形式要求重新公开政府信息。
2 、张金友诉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张金友为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太平村村民。2009年巴新铁路从张金友所在村经过,需占用该村土地。2014年9月26日,张金友向林西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金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林西县人民政府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张金友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张金友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李凤芹、丁永华诉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3月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建国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通告》,计划征收建国街道办事处前坨子社区、大兴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及建设梅陇生态城项目。李凤芹、丁永华系征收范围内村民,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邮递方式向科尔沁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科尔沁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公开上述信息。李凤芹、丁永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科尔沁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李凤芹、丁永华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4 、李海全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李海全承包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的50多亩土地被征收,其称未获悉任何征地公告、通知以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2015年3月19日,李海全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土地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内政办公开告知(2015)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李海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由其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建议李海全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当地政府咨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李海全认为该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海全的诉讼请求。
5 、景峰置业公司诉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5年2月14日,赤峰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公司)向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以下简称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档案材料、该村审批程序性文件。松山区分局对申请事项文件进行档案检索,未找到相关文件,遂答复申请公开文件信息不存在。景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景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后又撤回上诉。2015年9月7日,景峰公司再次向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夏家店乡三家村编号为2013-65、2013-66、2013-67三宗土地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审批文件、赤峰市松山区城区总体规划中涉及夏家店乡三家村的规划性文件。松山区分局经审核认为,该三宗土地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审批文件,系松山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夏家店乡低碳生态居住城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及附图;松山区没有独立的总体规划,而是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赤峰市规划局保管。松山区分局遂向景峰公司公开了上述函及附图,并书面告知松山区规划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赤峰市规划局保管。景峰公司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松山区分局公开上述信息。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景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景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