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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2-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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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蘑菇气镇惠凤川村村委会副主任陈向喜违规举办升学宴问题。2016年8月1日中午,陈向喜为庆祝大女儿考入大学,在自己家院内举办升学宴,雇请流动大篷车安排酒席,宴请亲戚、朋友、战友及同村村民,酒席共安排30桌,约300人参加,陈向喜共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7000元(此款已予以收缴)。2016年9月12日,扎兰屯市纪委给予陈向喜党内警告处分。

  二、通辽市扎鲁特旗结核病防治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张维忠违规使用、停放公车问题。2016年10月1日下午、10月3日、10月5日张维忠多次驾驶车牌号为蒙G5B639的单位公车办理私事。该车辆指定停放地点为扎鲁特旗结核病防治所院内车库,但张维忠从9月30日晚上至10月6日下午(除10月1日晚上)将该公车一直停放在自己所住小区院内或其妻侄的车库内。 2016年11月14日,扎鲁特旗纪委给予张维忠党内警告处分。

  三、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副局长宋杰儒违规举办婚宴问题。2016年7月31日晚,宋杰儒在兴和县众和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婚庆卯宴席,参加宴席的人员除亲戚、朋友外,还违规邀请单位下属管理人员15人并收取礼金7500元。2016年11月21日,兴和县纪委给予宋杰儒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将违规收取的礼金全额退还。

  四、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郗江明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5月9日,郗江明在未与分管副院长黄建国请示的情况下,直接与法院执行局局长贺海江口头打招呼,准备第二天和书记员任宇航到五原县隆兴昌镇和塔尔湖镇执行两起公务案件,隐瞒了到五原县法院参加其个人案件庭审一事。2016年5月10日上午,郗江明驾驶法院制式车辆(车牌号:蒙LA263警)到达五原县法院,并将警车停放在五原县法院门前,径直与其代理律师赵惠平参加其个人案件庭审,同时,郗江明安排书记员任宇航去执行公务案件。任宇航与当事人王昊洋驾驶当事人的车辆去五原县鸿鼎市场寻找被执行人王岳飞。庭审结束后,郗江明一行随即到五原县塔尔湖镇执行另一起公务案件。2016年8月19日,乌拉特中旗纪委给予郗江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乌海市第一粮库主任金海世等人违规公款消费问题。2016年3月28日,乌海市第一粮库由于班子成员进行调整,在乌海市海泊湾公馆组织“欢送酒宴”。购买烟酒、就餐消费共计1522元,以招待客户为由,经金海世和副书记赵建军、财务科科长伊占军审核签字后在单位财务报销。2016年11月29日,乌海市纪委给予金海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赵建军、伊占军党内警告处分。金海世等人将报销的“欢送酒宴”费用1522元退还了乌海市第一粮库财务。

  六、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院长庞整社违规公款宴请问题。2016年3月31日上午,庞整社到内蒙古地矿局境外资源部办事,偶遇内蒙古地勘五院党委书记焦建军、地勘二院党委书记张慧聪等人,因互相为业务合作关系,临近中午13时,庞整社提出宴请,电话指示办公室主任王彬到爱丽格斯火锅店安排宴请事宜,联系本单位刘晓军、孟昭瑞到场作陪,此次聚餐共计18人,消费3000元,由王彬经手,于2016年4月5日在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公费报销。2016年11月10日,内蒙古地矿局纪委给予庞整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晓军、孟昭瑞党内警告处分,责令王彬作出书面检查,公款宴请费用3000元由庞整社等4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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